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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吳青穎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附民被告 龔明科
信鴻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芳
訴訟代理人 翁浤銘
附民被告 陳富勝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字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明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龔明科、陳富勝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1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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