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9,東簡,19,2020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東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孟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孟忠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部分更正如下:

(一)第1列之「及本署偵查中」,更正為「及偵查中」。

(二)第2 列之「證人即蔡家盛劉家成」,更正為「證人即告訴人蔡家盛」。

(三)第3列之「搜索扣押筆錄」,更正為「扣押筆錄」。

二、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查被告卓孟忠行為後,刑法第337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年月27日施行,將罰金刑之上限文字修正為1萬5,000元(新臺幣),惟該規定於修正前之罰金上限500 元,幣別為銀元,須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之換算標準(即就定數額提高30倍)轉算為新臺幣,是換算後為新臺幣1萬5,000元。

準此,該規定之修正並未變動罰金法定刑,僅係將罰金刑之上限金額修正成幣別為新臺幣之數額,省略上開換算步驟,以資法律適用之簡明,揆諸前開說明,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情形,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乘告訴人蔡家盛所有皮夾遺失之機會,恣意侵占其中現金新臺幣(下同)9,100 元,衡其所為,實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

復考量其犯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及所侵占之現金已由告訴人領回,暨其於警詢及偵查中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打零工摘水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宣告:按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告雖於民國83 年間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1804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嗣於86年3月28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89年4月20 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惟其後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5 頁)。

本院審酌被告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之罪,嗣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歸還所侵占之全數現金,告訴人蔡家盛亦具狀表示不願追究(偵卷第4 頁),且被告所侵占之金額並非甚鉅,是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所宣告之罪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所侵占之現金9,100 元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卷第27 頁)在卷可參,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毋庸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