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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東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撤回告訴申請書」、「和解書」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業為年近60歲之成年人,心智已然成熟,社會經驗亦屬豐富,理當知曉是非,竟仍為本件竊盜犯行,自足認其遵守法治、尊重他人財產權益等觀念均有所欠缺,所為確屬不該;
另念被告前未有何因案經科處罪刑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素行良好,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堪可,復係徒手進行竊取,犯罪手段單純,而所竊得之財物為雨傘1 把,價值顯然非鉅,是其本件犯罪情節應屬輕微,加以事後被告業與告訴人丁佳佳和解成立併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則其本件犯行所生之損害亦已有所減輕;
兼衡被告無業、教育程度小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自陳腦神經衰弱(參卷附臺東縣警察局調查筆錄、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素行良好,自足認其本件所犯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堪可,加以本件犯罪情節係屬輕微,而被告更已與告訴人丁佳佳和解成立併履行和解條件完畢,當信其歷此刑事訴訟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要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本文、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1號
被 告 林枝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枝於民國108年11月4日12時許,在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臺東馬偕紀念醫院恩典樓入口處,見丁佳佳所有之黑色雨傘1把(傘面印有BMW字樣)放置於該處傘桶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雨傘,得手後離去。
嗣丁佳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悉上情。
二、案經丁佳佳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枝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佳佳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刑案現場測繪圖1份及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照片5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請審酌被告所竊財物為雨傘1把,損害非鉅,又徒手行竊,竊取手段尚屬平和,整體犯罪情節輕微,雖未將所竊財物返還被害人,然事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新臺幣5,000元等情,予以從輕量刑。
至未扣案雨傘1把,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經尋獲發還被害人,惟業由被告另行賠償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亭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聖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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