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09,訴,84,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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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政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2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周政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4 日諭知辯論終結。

茲因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於 109年8 月11日,決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祇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乙情,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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