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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胤彣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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