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0,單禁沒,28,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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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伸(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34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82號、110年執他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偉伸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而諭知不受理判決。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具殺傷力,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分別為: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㈡子彈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民國109年8月5日刑鑑字第1090073126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卷第7頁)。

是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2 非制式子彈參顆 原送鑑伍顆,其中貳顆試射完畢,餘參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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