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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林家山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聯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附表 110年度聲字第248號 林家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2次) 民國109年10月25日、同年月26日 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9號 109年12月31日 均同左 110年1月26日 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25日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號 110年3月18日 均同左 110年3月18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22日18時至同年月23日19時間某時許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4號 110年5月27日 均同左 110年5月27日 備註 編號1: 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1至2: 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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