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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成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63、2374、3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成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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