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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賢佑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妨害秘密罪之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無故以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在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之住所,未經告訴人乙○○同意,無故以手機拍攝告訴人裸露胸部、全身裸體及告訴人與其從事性行為之非公開活動照片。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刑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惟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經核閱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號調解筆錄確認無誤,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告書1份在卷可佐。
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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