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0,聲,242,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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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正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正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吳正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聯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附表 110年度聲字第242號 吳正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民國109年5月26日 本院109年度簡字第87號 109年11月11日 均同左 109年12月22日 2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9年5月19日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10年1月18日 均同左 110年1月18日 (聲請書誤載為同年「4月12日」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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