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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玉娟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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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聲字第32號 陳玉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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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 │判決 │法院、│判決確│
│ │ │ │ │案號 │日期 │案號 │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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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竊盜 │拘役50日│民國107 │臺灣桃園│108 年│均同左│108 年│
│ │ │,如易科│年12月9 │地方法院│4 月15│ │5 月16│
│ │ │罰金,以│日 │(下稱桃│日 │ │日 │
│ │ │新臺幣1 │ │園地院)│ │ │ │
│ │ │仟元折算│ │108 年度│ │ │ │
│ │ │1 日 │ │壢簡字第│ │ │ │
│ │ │ │ │593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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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竊盜 │拘役40日│107 年12│桃園地院│108 年│均同左│108 年│
│ │ │,如易科│月2 日 │108 年度│7 月9 │ │8 月14│
│ │ │罰金,以│ │壢簡字第│日 │ │日 │
│ │ │新臺幣1 │ │545 號 │ │ │ │
│ │ │仟元折算│ │ │ │ │ │
│ │ │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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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竊盜 │拘役20日│107 年11│本院109 │109 年│均同左│109 年│
│ │ │,如易科│月14日 │年度東簡│8 月25│ │12月14│
│ │ │罰金,以│ │字第207 │日 │ │日 │
│ │ │新臺幣1 │ │號 │ │ │ │
│ │ │仟元折算│ │ │ │ │ │
│ │ │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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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編號1 至2 : │
│註│經桃園地院108 年度聲字第402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5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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