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0,訴,79,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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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得居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得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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