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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傑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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