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1,侵附民,1,20240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V000-A110092女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AV000-A110092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陳軒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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