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1,易,160,2022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良鴻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