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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秦松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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