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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正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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