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1,侵附民,1,2024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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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V000-A110092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AV000-A110092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林永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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