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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劉筦筳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0樓
被 告 陳敏逸
鍾凌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王漢宇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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