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1,提,13,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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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提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被逮捕人 蘇云海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蘇云海並解返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惟本件聲請人所爭執之內容,牽涉執行檢察官指揮不合法或不當(如未經合法傳喚執行),本院認仍應依提審法規定妥為處理,爰不逕依該款規定裁定駁回,應為實體審查(參閱許旭聖,修正後提審法之相關實務問題研析,司法新聲,第112期,民國103年10月,第37頁)。

又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解送現行犯或通緝犯至一定處所。

所謂「拘禁」,係指以強制力,將人拘束於特定處所。

而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蘇云海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東原簡字第41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1年8月15日確定。

而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執行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傳喚聲請人到案執行,嗣因聲請人經合法通知並未到案執行(見執行卷送達證書),經檢察官核發拘票仍拘提未獲,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1日以東檢亮執辛緝字第508號發佈通緝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刑事判決正本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送達證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通緝書、逮捕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既係因判決確定後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通緝後為警逮捕到案,致剝奪其人身自由,並非遭非法逮捕,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提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將聲請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即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四、至聲請意旨所稱其對判決不服、不及準備易科罰金之金額等情,並非法院提審程序所得處理事項,應另以其他刑事訴訟程序救濟,附此敘明。

五、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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