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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武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5號、110年度偵字第3713號、111年度偵字第1487號、111年度偵字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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