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金訴,5,202408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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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琬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第1142號、第1144號、第1389號、第1447號、第1560號、第1608號、第1612號、第1703號、第2026號、第2063號、第2064號、第2159號、第2163號、第2741號、第2829號、第2830號、第2853號、第2856號、第2965號、第3068號、第3082號、第3173號、第491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下午5時宣判。然同案被告許宏銘、黃冠綺等人辯論終結後,均定113年12月30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而同案被告楊宥晟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經裁定再開辯論,並於113年10月1日進行審理程序,其他同案被告侯凱中、羅震東、林建昌、謝靖凰、郭家佑、陳欣媛部分則均尚未辯論終結,本院審酌被告黃琬晴與前揭同案被告可能具有共犯關係,為避免判決歧異及提早洩漏法院心證,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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