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成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宣岑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謝秋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所載之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716號」,應更正為「111年度偵字第3716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於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偵查案號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