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附民,159,202404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林沛樺 住臺東縣○○市○○街000○0號
被 告 江守鈞

黃宗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3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江守鈞、黃宗儀部分,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案被告江守鈞、黃宗儀之刑事訴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3號判決諭知無罪判決,而原告前已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頁),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