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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張錦花
被 告 江鵬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同案被告甘玉驄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理終結後(現通緝中),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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