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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吳虹瑾
吳東霖
吳流星
吳虹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世昕律師
被 告 蘇明志
定宸企業社即李陳素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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