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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震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即被告羅震東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0日審理程序未到庭,復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上訴,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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