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冠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4號、112年度偵字第4092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協商程序。
理 由被告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諭知協商程序終結。
茲因本件協商合意內容,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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