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陳華英
送達代收人 王銘柏
被 告 楊欣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欣慧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1號判決處刑在案,及原告陳華英業於112年11月27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金訴字第 11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
而本院復核原告陳華英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