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原附民,54,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梁舒榆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被 告 陳昀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第39號、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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