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單聲沒,11,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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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壹張(號碼:HR484268XD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員警查獲被告甲○○涉犯偽造貨幣等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20日以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4月25日確定。

惟該案中扣案之偽造貨幣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券1張(號碼:HR484268XD),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1,000元紙幣1張,經鑑定係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110年10月18日中印發字第1100004147號函暨所附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存卷可參(見偵卷第32、3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為專科沒收之物。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前揭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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