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易,155,2023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5號
112年度易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承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48號、第2306號、第2737號、第2900號、第3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提前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1月30日下午5時宣判,然因被告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並於本院審理期日表示以視訊聆判,為配合看守所遠距訊問排程開放時段而有變更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而提早為112年11月30日上午9時30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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