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東秩,15,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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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東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被移送人 王建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以信警偵字第11200262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建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7月3日21時42分許。

㈡地點:臺東縣臺東市福建路與精誠路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瑞士刀1把、伸縮棍1支、四管戰術型噴霧槍1把暨辣椒液鋼瓶4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劉竹彥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勘察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

㈣現場蒐證照片8張、蒐證影片光碟1片(含行車紀錄器、密錄器、監視器)。

㈤扣案之瑞士刀1把、伸縮棍1支、四管戰術型噴霧槍1枝暨辣椒液鋼瓶4支。

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3日刑理字第1120098490號鑑定書、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8日刑理字第1126043843號函各1份。

㈦扣案瑞士刀1把、伸縮棍1支之照片3張。

三、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攜帶其所有扣案瑞士刀1把、伸縮棍1支、四管戰術型噴霧槍1把暨辣椒液鋼瓶4支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供明在卷(本院卷第9頁),並有前揭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

而扣案之瑞士刀1把、伸縮棍1支,依其外觀(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9頁)及一般社會通念應屬足以傷害他人之器械;

又扣案之四管戰術型噴霧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內有刺激性液體之推進裝置8顆,2顆已擊發),經送鑑後,認係槍型液體噴射器,可裝填同案送鑑含刺激性液體之推進裝置,經擊發,可發射刺激性液體,發射距離可達7公尺,可連續發射4次之情,有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3日刑理字第1120098490號鑑定書、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8日刑理字第1126043843號函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11頁至第114頁),如朝人發射,顯然可對他人造成相當程度之痛苦及傷害,威力更優於警方所使用之辣椒罐,上開物品均屬於具殺傷力之器械,應無疑義。

又本件係員警接獲多人聚集事件之通報趕赴現場處理,有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本院卷第8頁)及卷附蒐證影片光碟(含行車紀錄器、密錄器、監視器)可證,客觀情狀應可認有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且被移送人當時並無隨身持有上開具傷殺傷力之器械之必要性,是被移送人係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等節,應堪認定。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法裁罰。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移送人且所攜危險器械不僅1種,違序行為較重;

暨衡酌其違序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本院卷第59頁至第81頁),與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本院第7頁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移送人所有,為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用之物,且將該等物品沒入並無違比例原則,爰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之。

其餘扣案物尚難認與本件有關,應由警方另為適法之處理。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裁罰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附表:應沒收之器械及危險物品
品名 備註 四管戰術型噴霧槍1枝暨辣椒液鋼瓶4支 ⒈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槍型液體噴射器,可裝填同案送鑑含刺激性液體之推進裝置,經擊發,可發射刺激性液體。
⒉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3日刑理字第1120098490號鑑定書、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8日刑理字第1126043843號函、本院卷第39頁照片。
瑞士刀1把 本院卷第107頁照片。
伸縮棍1支 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8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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