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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萬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萬聰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而遭判刑確定在案,惟其業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死亡,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存卷憑參,而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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