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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順和
本案被告林順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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