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之附表編號關於給付對象「陳信閎」之記載應更正為「施慧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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