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金訴,105,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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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05號、112年度偵字第1709號、第3408),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侯秉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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