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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承澤
本案被告范承澤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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