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金訴,144,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偉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偉志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