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2,附民,179,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梁珪洲
被 告 劉子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簡廷宇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
王振唐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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