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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王蘭香
被 告 吳財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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