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交易,47,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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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47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陽啓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3年度偵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47號案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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