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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偉敏
選任辯護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4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偉敏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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