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訴,22,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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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施瑀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施瑀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施瑀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其於偵查中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嗣無正當理由不於準備程序到庭),本院認為綜合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
法官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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