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附民,42,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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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何婉萍

被 告 何清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何清輝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管轄錯誤之諭知,而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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