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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紀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紀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包(如附表)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明確。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 國112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毒偵字第2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 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又本案扣案被告持有之晶體1包(重量詳如附表所示),經送 鑑定結果,確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體送驗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雄檢偵卷第115頁、第117頁) 。
是扣案之晶體1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 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 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是本 件聲請意旨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說明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 ⒈112年度安保字第41號。
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⒊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⒋重量:檢驗後淨重3.61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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