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3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温家進
上列被告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一及三(一)「以112年度原簡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記載,均應更正為「以112年度原簡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