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易,18,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將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