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易,25,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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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祐成


林金億



本案被告鄧祐成、林金億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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