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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胤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陳胤佑被訴傷害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渝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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